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Q****8的小型轿车从利川市**乡**村出发,途经利川城区**大道、**街至**路,行至**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吸酒精测试后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查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陈某甲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冉某某等人的证言;3.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利川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图、现场照片;5.陈某甲提取血样视频;6.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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