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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宜三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7********,汉族,初中文化,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伍家营业部快递员。出生地重庆市巫山县,户籍所在地巫山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宜昌高新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5号思域牌小型轿车搭载田某某,沿宜昌高新区汉宜路行驶至土门集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经抽血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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