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房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6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川Q****9号小型轿车,从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向房县城关镇西关方向行驶,行至房县城关镇诗经大道与房陵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7.29mg/100ml,为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