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北**集团公司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乡**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鄂D****1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荆州市沙市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荆州市**门前人行横道路段时,将在此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文某某撞倒,造成文某某受伤后经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25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分别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送被害人到医院后回到现场接受民警调查。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调查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文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案发后,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万元,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肇事后积极施救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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