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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21992********,苗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现住吉首市**街道**桥,进城务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首市公安局以吉公(交)诉字[2020]0133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卷宗2册。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9时至19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凤凰县**镇**村其大姨家吃饭,期间陈某某喝了一杯白酒(二两),2瓶啤酒,2020年1月11日1时许,陈某某驾驶湘******号越野车从吉信镇关田山村出发沿G209国道往乾州方向行驶,凌晨2时许当车辆行驶至**街道**队邮政银行外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96.59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抽血照片、吹气照片、现场照片。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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