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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70********,汉族,高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宁远县**镇**路**号,现住宁远县**街道**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湘M*****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行驶,行驶至宁远县桐山红绿灯路段时,被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书证;

2.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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