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桃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桃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10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其朋友文某某等人在桃源县漳江街道**街“**鱼馆”吃饭时,喝了“牛栏山二锅头”2两,后驾驶湘**小型轿车经常吉高速前往常德市武陵区“潮人酒吧”玩,行驶至杭瑞高速1016公里500米(常德南收费站时),被高速交警查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1.25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桃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某是否达到醉酒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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