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73********,汉族,高中肄业,经商,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附**号,现住武冈市**街道办事处**集资房**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E5****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武冈市武强北路水果市场出发,送朋友游某某回家,行驶至武冈市公路局前路段时,被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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