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华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大酒店**宿舍**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1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4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寿域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寿域路图腾园广场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陈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25.9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6.讯问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