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2********,汉族,本科文化,系湘潭****局干部,住湘潭县**镇**组。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湘潭县**对面的**饭店吃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途径湘潭县**镇**路**中学**地段时,被正在该地段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对其抽取血液送检。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3.2542mg/100ml。
案发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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