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在湘潭市岳塘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5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c*****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岳塘区福星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申塘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陈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4mg/100ml。随后湘潭市公安局交警队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带至该队执法办案区并通知医护人员提取了其血液样本。
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9.758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陈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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