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资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快递收派员,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6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妻子李某某在幸福渠路晚餐时,陈某某喝了三瓶500ml的乐堡啤酒。晚餐后,陈某某驾驶湘******小型客车搭乘李某某回贺家桥北路的公司,车行至幸福渠路与贺家桥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0mg/100ml。
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介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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