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村**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晚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持A2E驾驶证驾驶湘******号小车沿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雁峰区前进八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2mg/100ml。陈某某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南华大学附二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后,让其随家属回家醒酒。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2.5mg/100ml。
2019年12月4日,陈某某主动到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的情况经过。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