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乡**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双清区建设南路聚泰华府地段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乙醇浓度结果为104.57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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