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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9********,汉族,专科文化,湖南**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镇**路**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路**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朋友宁某某在长沙县捞刀河附近一无名饭店吃饭期间饮酒。当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长沙县万家丽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水渡河桥南时,被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陈某甲的酒精含量为93mg/100ml。民警随即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带至长沙县湘雅博爱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1毫克/100毫升。

同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经长沙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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