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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一部刑不诉〔2020〕Z8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身份证号码4408231977********,汉族,中专文化,系遂溪县**镇人民政府干部,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遂溪县**镇**路**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1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G37****小型客车从广东省遂溪县沿沈海高速公路往湛江市坡头区**镇方向行驶。23时30分许,行驶出沈海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次日4时10分许,民警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湛江骨科医院抽血检验。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91.5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扣留的粤G37****车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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