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山东东平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85********,汉族,中专文化,滁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职工,住滁州市琅琊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乡**村**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21时28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H*****的小型汽车沿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凰路丁字路口以北约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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