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 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路**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沿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蕉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芗城区天宝镇蕉芗路“眼镜水果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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