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的琼AH****小型轿车行驶到澄迈县老城镇南海大道香荷荷酒吧路段处被正在此路段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将其拦下后对其进行酒精呼吹气测试,测试结果为93mg/lOOml,随后民警将其带到澄迈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并送往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检验。
经检验,送检的陈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营业执照、保证人资格审查证明保证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酒精呼吹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财物发还清单、无违法犯罪情况说明;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客观上,其行为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严德令
书 记 员:廖厚章
2020 年 9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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