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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濉溪县**镇**村**庄**队**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F****号小型轿车,沿S41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濉溪县红河头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后经抽血后两次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82.3mg/100ml、8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9月14日,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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