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牙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6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县**镇**村**号,现住址牙克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吉利牌博悦型白色小型普通客车,在牙克石市育才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市育才街与青松北路交叉路口和谐园小区门口处时,被牙克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6.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未发生交通事故,并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