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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中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6********,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以琼中公(交)诉字〔2020〕130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2日晚上,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村的朋友家饮酒后,到琼中县老武警中队堤坝洗澡,大约在当晚21时许,其驾驶二轮摩托车(琼D3****)返回琼中县****宿舍休息的途中,被执勤时民警拦截检查,并对其进行呼气测试,结果属于酒醉状态。当晚22时52分,执勤民警将陈某某带至琼中县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血样经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1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某某属于偶犯、初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陈应雄        

                      书 记 员:覃文静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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