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7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鲁B93***号牌的小型越野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河饭店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0.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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