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陈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市**区**村**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被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时12分,被不起诉人陈**驾驶甘D*****号牌绿色“江淮”小型普通客车,从兰州市城关区骆驼滩出发行驶至南山路东段加气站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自愿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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