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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诉刑不诉〔2019〕1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9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侦查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20时许,陈某某在庆城县**镇*区***火锅店与其朋友王某某等人饮酒。2019年9月6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步行至***宾馆门前台阶处,将停放的甘M*****号长城牌小型轿车倒至公路处时车辆熄火,陈某某神志不清,在驾驶座上睡着,后被过路群众举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16.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及取保候审的文书材料,收押人员入所体检登记表,释放通知书、证明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2.证人王某某、谢某某、郑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委托书,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醉酒后在停车区将车辆倒入公路尚未正常上道路行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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