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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玉门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村**栋**单元**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4年12月22日,因赌博被玉门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2017年5月23日,因赌博被玉门市公安局黄闸湾派出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玉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8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玉门市新市区白老三羊肉馆吃饭饮酒后驾驶甘F*****号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拉送朋友张某某去万豪小区东门商店买东西时,在商店门口因车辆停放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玉关路派出所处警民警发现陈某某有饮酒驾驶,遂移交交警队调查。2020年7月8日,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检验,陈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57.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采血照片及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处警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送达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乙醇含量相对较低;具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所驾驶车辆手续齐全,在驾驶过程中没有发生事故,不法行为产生的危害性相对较小;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其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犯罪情节轻微,充分考虑慎捕慎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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