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靖远县**镇**村水泥硬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线**公里交叉的**路口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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