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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住白银区**路****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3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白银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白银市**路段时,被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56.6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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