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3〕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8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住址)陕西省石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3年8月31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陕F9****号轻型栏板货车行至210国道石泉县两河镇简场村五组路段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此起事故主要责任。石泉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处置事故中,经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4.4mg/100ml。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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