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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0********,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W****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砀山县**镇**村时,被砀山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4G联网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10.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5月8日,被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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