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储慧涛,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浙GE****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磐安县安文街道海螺街与中街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3mg/100ml。2019年12月2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另查明,陈某某已赔偿车辆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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