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 23日0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台铃牌两轮电动车(属性鉴定为机动车),行驶至磴口县北绕城路腾达物流园附近时车辆倒地,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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