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F****号牌小型越野客车从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路融信双杭城出发,途经学军路、延平路、河下街、长寿路再拐至江滨西大道,后沿江滨西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台江区江滨西大道(西二环南路至上浦路)附近时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江大队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 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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