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路**号,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闽******号立马牌电动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途经惠安县**镇**村翁后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并抽血送检。同日,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9.41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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