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住**镇**村**路**号,现住晋江市**街**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一部闽******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街道**街小区,因停车问题与保安发生争执,后保安报警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后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处理。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3.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证人对被不起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