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检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2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FS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漳平市菁城街道凯源亿强花园沿景弘路往江滨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曼德芙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带至漳平市医院提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0.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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