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福安市**镇供电所职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安市**镇**村**路**号。因本案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7月16日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福安市湾坞镇湾坞中心小学附近沿半屿村道往半屿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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