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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仓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工作,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2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普通客车,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联建新苑**大排档出发,沿联建路、金港路、金榕南路行驶至金洲南路凤冈公交车站处时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2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身份证信息、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涉案车辆行驶证信息、车辆查询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信息、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道路属性情况说明;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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