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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朋友家饮酒后,从福清市宏路街道上郑驾驶闽A*****普通两轮摩托车回家,途经清昌大道与福政路交叉路口时被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抓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40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普通两轮摩托车;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

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车辆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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