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大道**段**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BN****小型普通客车顺道载着苏某某,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往荔城区黄石镇方向行驶,途经凤达林酒店时,苏某某下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继续行驶至荔城区黄石镇清后村迎宾大道时睡着。次日凌晨5时许,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1.40mg/lOO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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