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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福鼎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1时9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J*****号二轮摩托车,从福鼎市**路往**路方向行驶,行经**路**号门前路段时被设卡拦截检查的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7mg/100ml。

2020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福鼎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的闽J*****二轮摩托车照片;

2.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凭条、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证言;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11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笔录;

7.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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