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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9********,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7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听取了陈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A*****小型客车,行驶至禹州市张得乡杨庄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2.4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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