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1〕Z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1********,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21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东港路与建设大街,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84.6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其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较轻,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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