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1〕Z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出生日期1986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6********,汉族,自贡市人,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自贡市高新区**栋**单元**楼**号。于2020年12月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0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川CG****小型轿车从华商国际城方向沿汇南路往泰丰国际城方向行驶,22时08分,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汇南路泰丰国际城路段时遇交警设卡检查,经交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3.4毫克/100毫升,后交警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液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不起诉人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③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④血样提取表、指纹捺印卡⑤毒品检验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⑦认罪认罚承诺书挡获经过说明;
二、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五、视听资料:挡获现场视频,抽血送检的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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