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湾**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BJ****的小型轿车沿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由南向北行驶。1时23分,行驶至文化路与育苗路路口以南2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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