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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4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八一路**号,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镇**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21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驾驶浙C67****小型轿车途经苍南县水某某线19公里750米时,与罗某某驾驶的浙C78LL1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罗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在交警到来时接受民警调查。2020年3月10日,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伤势未达轻微伤,陈某某已赔偿罗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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