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姑苏区****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8****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西环路三元二村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随后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信息、呼气酒精检测记录、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轨迹、情况说明;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出具的执法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基于以下理由:(一)陈某某具备驾驶资格、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二)陈某某系如实供述,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三)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四)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6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