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1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花苑**幢**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V****小型面包车从苏州市吴中区藏书花木市场出发,行驶至苏州市虎丘区马涧路与龙池路路口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 证人陈某某、岳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辨认笔录;
6. 处警录像。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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