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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7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醉酒驾驶鲁L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莒县文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莒县“***”酒店。后张某某电话报警,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将其带回莒县交警大队抽取静脉血化验乙醇含量。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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