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30********261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住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9日2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酒后驾驶陕G*****号小型汽车沿蒲城县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迎宾路与东风路十字南50米处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陈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90.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0.42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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